10月17日下午2:00,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严忞副教授在德正楼404会议室开展了题为“社会治理与企业责任”的讲座。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师生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。
讲座的主要内容为“公司社会责任(CSR)”。首先介绍了CSR的分类,具体可以分为两类:第一类CSR是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,具有一定的强制性;第二类CSR是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,例如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,具有一定的自愿性。
此次讲座中,严忞副教授主要强调的是CSR的强制性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:第一,财务方面的披露。通过证券交易所实现强制性,或者通过直接立法的方式进行强制性刺激CSR。第二,通过立法规定最低底线。英国的“贪污法案”便规定若公司员工个人存在贪污行为,公司也需承担无限责任,但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机制来进行抗辩。第三,通过建立CSR法或者CSR条款。其中印度、毛里求斯在其税法里已经建立CSR相关立法。第四,通过公司决策。公司在作出决策时要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。从这四方面可以看出,CSR不完全是自发性的,也存在强制性。
其次,严忞副教授对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、企业从事CSR会获得什么、如何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三方面进行分析。首先,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包含四方面:道德的约束、社会的压力、市场的力量、政府或者监管层颁布法律潜在的立法威胁。其次,他指出企业从事CSR会获得以下四方面利益:减少潜在的风险、获得竞争优势、增加公司的合法性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。最后,严忞副教授指出政府通过采取惩罚性的措施、促进、参与、支持的方式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。
讲座的最后,严忞副教授总结道,CSR分为明确的CSR(EXPLICIT CSR)和不明确的CSR(IMPLICIT CSR)。在我国,CSR也存在道德、社会、市场、政府四方面的因素。严忞副教授通过一份问卷展示了我国CSR,包括税收、禁止通过、员工福利、增加就业机会(雇佣下岗员工)四个方面。同时,严忞副教授分析了我国CSR的现状,通过了解美国、欧洲的CSR,得出我国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,侧重于股东保护。我国CSR中政府占主导地位,我国的CSR侧重于倡导,缺乏具体措施,未规定企业明确的权利义务、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后果。同时,严忞副教授对中国今后CSR的发展进行了展望,呼吁将我国的CSR落实下去,而不只是宣传性的口号。
(图/文:17级民商法学冯银东/17级国际法学王苏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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